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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7 作者:环境经济与信息系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

 

1.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2.资助政策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资助目的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经济困难,确保受助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助经费;

 

2.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资助专项基金;

 

3.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的资助经费。

 

第四条 资助对象

 

1.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诚实守信,生活简朴,学习态度端正;

 

2.有全日制学籍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收入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重点考虑建档立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 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章求助程序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 求助程序

 

1.本人出示有效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提出申请并按要求 填报《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教学系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 过后,学生凭《申请表》到财务办理领款手续。

 

3.对于集体申报资助的情况,除进行审批程序外,还要 将资助名单在学院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财务处发放资助款。

 

4.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使真正有困难的学生及时获得 资助。

 

第六条 资助方式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通道申请表,经系领导批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再向学 院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院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 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 贷款为主,以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助学金为 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2.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申请、评选参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申请、评选参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3﹚学院奖学金:甲等 3000元/年,乙等 1500元/年,

 

丙等 800元/年。申请、评选参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4﹚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的奖学金:根据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评选的要求和标准,选出 符合条件的学生。

 

3.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一等 4400元/年,二等 3300元/年,三等 2200元/年,申请、评选参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学院助学金:一等 5000元/年,二等 4000元/年,三等 3000 元/年,申请、评选参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3﹚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在学院设立的助学金:根据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对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和标准,选出 勤奋学习、品德良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政策性临时补助: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生活补 贴、特别资助政策资金、慰问费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 资助资金和资助对象要求进行评选;

 

5.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还款指南》;

 

6.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报名申请参加学院 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参照《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 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7.学费减免:对烈士子女、孤儿及因遇特殊、自然﹙意 外事故﹚灾害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学费减免。申请当年学业成绩不得出现不 及格科目。减免审批程序: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 以减免;

 

8.爱心餐补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申请 通过后补贴每生每天 10元,一学期按 120天计算,用于缓解生活压力。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同时废止。如遇 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