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我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 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入学新生,以及毕业生。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 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 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 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 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 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应 征 报 名 的 高 校 学 生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https://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 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 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 I》上加盖公章, 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 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学生将《申请表 I》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 I》原件、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 助申请表 II》(以下简称《申请表 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 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 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 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有权追回资助资金,视情节给与相 应的纪律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 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 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 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入学国家资助暂行办法》、《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