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 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 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 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 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 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校纪校规,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 义务。学生不得从事有损学院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对于盗用学院名义以及学院下属机构名义组织劳务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 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用工部门具体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 上岗人选。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 俗习惯。
第十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按要求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及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检查、巡查、管理和服务等为主;
4.需要使用勤工助学人员的部门请于每年 9月 20号前填写《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过期不予办理;临 时岗位需要提前一星期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分 管院领导批准后发布公告,由学生竞聘上岗。
第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 校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能影 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业和 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 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寒暑假需要用工的部门,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批准后,由用工部门自主招聘。用工部门在放假前一周将 应聘上岗学生名单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专业性质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不能替代学院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7.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岗位。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寒暑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固定全天岗位由用工部门单独申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中“计提学生奖助免补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固定课余岗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固定全天 岗位一般按月计算。按小时计酬标准: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 12 元。按月计酬标准:根据具体岗位工作量及劳动强度设置, 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 4 个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每月25号前,用工部门将本月的工作考核表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 总后,在下月 15日前将酬金发给学生。逾期未报的,酬金发放自然延期(假期顺延)。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调整计划,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后执行。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 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 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时必须按照考勤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二次分配等违规行为, 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多发酬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遇国家 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