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三档:甲等每生每年3000元;乙等每生每年1500元;丙等每生每年800元。
第四条学院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尊敬师长,关心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学业成绩要求:
1.甲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度考试课成绩必须平均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均为优秀。
2.乙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度考试课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3.丙等奖学金:参评学年度考试课成绩必须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五条甲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1%;乙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2%;丙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7%。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三年制与五年制高职学生均需在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才能参评。
第九条学院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评议小组进行初审后,提出各系当年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再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院进行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经学院批复发文后,一个月内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有权取消该学生的获奖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